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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位申请受理两次,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11月,由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,过时不予受理; 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(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算起)三年内可以申请学位。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学生将失去申请资格,学院不再受理学位申请。